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配合 抗旱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01 16:26
信息来源:统计中心(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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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抗旱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站在保障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抗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抗旱工作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设施建设、抗旱机具生产、抗旱油品运输、抗旱用电生产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抗旱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最终取得胜利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密切与抗旱工作主管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优势,根据需要适时组织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抗旱工作,最大程度减轻人民群众因干旱造成的损失。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编辑:(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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