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7 19:44
信息来源:监管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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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监〔2012〕293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为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省安监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现予印发,并就核查表使用说明如下: 1、该核查表分别适用于未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商店、从事汽油加油(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站(点)以及有储存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且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现场核查。 2、有储存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但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含汽油加油站),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定期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3、未列入核查表范围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现场核查,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总令第55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12]231号)规定执行。 4、各地可以依据此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严格对企业的现场核查,保证其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各地安监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安监局安监三处联系。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6日
编辑:(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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