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143-4/2012-00154 分        类 其他  通报
发布机构 省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2-12-14
标        题 关于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情况的通报
文        号 苏安监〔2012〕32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2-12-14 21:03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2〕322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安监局、泰兴市安监局、沭阳县安监局: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苏安监〔2012〕22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的通知》(苏安监〔2012〕213号)及《关于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的通知》(苏安监〔2012〕28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省局已于近期组织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实地察看、网上审查等方式,对部分县级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现将验收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各单位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专门成立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研究制定方案、购买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安装、组织人员培训、录入企业数据、隐患自查自报等一系列工作措施,加快体系建设步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通过检查,有44个县级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项目达到验收标准并通过验收(具体单位见附件)。通过验收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已正常运行,并能覆盖辖区内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和试点乡镇的所有企业。政府和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了网上隐患抽查上报和自查自报,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为监管部门开展差异化监管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撑,大大提高了隐患排查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存在问题

各单位在体系建设过程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少数单位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单位作为体系建设的试点县(市、区),但由于体系建设推进速度较慢,未能申报参加本次检查验收;少数单位在体系建设过程中不能按要求及时报送进度表,存在不催不报的现象;个别单位台账资料不全、不细、不规范。

(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仍需进一步落实。从检查情况来看,部分单位的系统内只纳入了少数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虽然已纳入系统,但监管的企业还没有,责任还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体系建设作为推动全局工作的重要抓手来抓,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真抓实干,确保体系建设的成效。

(二)加强督促,确保质量。通过验收的单位要以这次检查验收为契机,积极完善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将覆盖范围扩大到辖区内所有企业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督促行业部门落实责任,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同时,各单位要细化隐患排查标准,研究制定相关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促进企业主动排查上报隐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的质量。

(三)全面推进,扩大范围。各省辖市要以通过验收的单位为典型,总结经验,科学谋划,尽快带动其它县(市、区)全面开展体系建设,确保2013年我省县级单位全部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附件: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通过单位名单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14日

 

附件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通过单位名单

 

1.南京市:栖霞区

2.无锡市:宜兴市、滨湖区、崇安区、惠山区、新区、北塘区、南长区

3.徐州市:沛县、新沂市、开发区、云龙区、铜山区

4.常州市:戚墅堰区、武进区

5.苏州市:张家港市、昆山市

6.南通市:启东市、开发区、海门市、崇川区、通州区

7.连云港市:连云区、东海县

8.淮安市:金湖县、盱眙县、淮安区

9.盐城市:大丰市、射阳县、滨海县、建湖县、盐都区

10.扬州市:化工园区

11.镇江市: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润州区、京口区、丹徒区

12.泰州市:泰兴市、高港区

13.宿迁市:泗阳县、沭阳县、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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