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港[2012]1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涉及港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问题及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一、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的界定
1、港区范围的划分原则。依据《港口法》编制的《港口总体规划》中对港区范围有明确界定的,依据其规定。《港口总体规划》中暂没有明确界定的,以港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时确定的范围为界。对港区范围界定有异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协商仍存争议的,报请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2、码头监管。所有危险货物码头(包括码头区域和至引桥根部的管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3、仓储监管。属于公共码头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罐(与码头泊位通过管线相连)、库场,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属于货主码头的危险化学品储罐(与码头泊位通过管线相连)、库场,直接用于化工生产企业产品或原料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批发或零售经营的,以及在港区内与码头泊位不相连的危险化学品储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货主码头同时兼有以上两种情况的,以企业主营业务确定,有异议的,以“利于监管、方便企业”的原则,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协商仍存争议的,报请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4、港区内加油站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二、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1、许可事项。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法》、《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法规规定,实施相关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码头和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不含仓储经营)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以上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发生变更的,原许可部门应注销许可证书(建设项目许可除外),由变更后的许可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审核颁发许可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由变更后的许可部门受理并实施。已受理或在建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已完成前一阶段安全许可的,仍由原许可部门完成后续工作,需要移交的,在项目安全专项验收结束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2、相关安全监管工作。港区内相关港口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备案、行政处罚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对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申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等业务的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定。向港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人提供安全评价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同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3、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管范围内的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建设、考评工作。原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的,现调整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的港口企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对安全标准化体系进行调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评工作。
三、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紧迫性,切实抓好《条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配备安全监管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我省港口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保障我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2、明确范围,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危险货物码头、储罐、库场的基本情况全面调查摸底,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内容,逐一界定安全监管范围,杜绝监管盲区,明确监管分工,落实监管职责。各地应对涉及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作出明确分工,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于2012年3月31日前,分别报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加强协作,做好交接工作。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利于监管、方便企业、保障生产”的原则,加强沟通协商,注重协作配合,确保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各地要制定具体的交接方案,做好有关交接工作。监管部门发生变化的,原监管部门应将企业有关的档案材料,包括许可申报材料、批准文书、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安全评价报告、监管信息等,一次性整体向变更后的监管部门移交。各地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
请各地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告知辖区内有关部门、企业。
附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4〕4号).doc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