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143-4/2012-00120 | 分 类 | 事故调查处理 通报 |
| 发布机构 | 省安委办 | 发文日期 | 2012-04-06 |
| 标 题 |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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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苏安办〔2012〕22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
苏安办〔2012〕22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各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近期事故屡有发生,尤其是四月初,全省在两天内连续发生三起较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2年4月4日8时50分,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嵩山路东延段排水管网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2012年4月4日13时许,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太湖水域,一艘快艇与一艘运输船相撞,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2012年4月5日11时40分,苏州市张家港七干河沿江公路桥施工单位发生人员过河沉船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失踪。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行业和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和水上交通安全重视不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措施不扎实等问题,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依据有关规定,省安委会已对这三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和船舶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3号)精神和省政府领导关于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认真开展水上交通运输和船舶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要对长江、内河、内湖、渡口和景区景点等水上交通的从业人员和船舶逐人逐船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完善,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船舶是否合格并安全可靠,安全监管责任是否明确并得到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防范水上事故发生。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现场安全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通报要求,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情况,对在建工程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加大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检查力度,尤其是要加强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的检查,全面排查和消除隐患。对容易引发事故的危险工序、工段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切实加强现场监控和技术指导,确保现场施工规范。
三、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督促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改善施工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加强景区景点等重要水域水上交通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在事故中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