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143-4/2012-00146 分        类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2-08-21
标        题 关于进一步积极配合做好
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安监〔2012〕21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进一步积极配合做好
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21 21:12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2〕21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启动以来,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各地校安工程实施工作稳步推进,工程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2012年是我省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三年规划的最后一年,极为关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要求和7月23日全国及全省校安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校校舍建设和安全问题。2009年6月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把中小学校舍建成最安全、最牢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建筑。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提高对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能力的一项重大工程。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责任感、紧迫感,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毫不松懈地认真做好校安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二、积极配合,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监部门要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范围,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目前全国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积极配合教育、发改、住建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协助抓好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三、严格要求,认真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的事故查处工作

    要严格事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针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并按规定时限办理结案,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且督促事故相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举一反三,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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