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143-4/2012-00148 分        类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省安委会 发文日期 2012-08-28
标        题 关于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工作
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
文        号 苏安〔2012〕4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工作
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28 21:10 浏览次数:

 

苏安〔2012〕45号

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8月28日上午,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求,深刻分析近期全国多起重特大交通事故特别是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并对当前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前后全国交通安全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长途客车运营安全监管。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调整不符合要求的客运班线。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22时后客运站不予发车;对22时前已经发车的,要积极推动创造条件落实2时至5时停运要求(有接驳运输方案的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确保驾驶人落地休息;对不具备停运或者接驳运输条件的,要逐步取消班次。各地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在全省公路上增设分时段、分车型的可变车辆限制、禁止通行标志,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对动态监控系统的驾驶时间和速度等预警指标进行相应调整,确保22时至次日凌晨5时驾驶人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行驶速度不超过日间限速的80%。

    二、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人员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在客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和省、市际进出道口,公安、交通部门要配备专门检查力量,严查7座以上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严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严把重点车辆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督促客运企业把好车站门、做好安全提示。要全面加强省、市际交通安全服务站交通安全检查,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严格落实“六必查”措施,切实消除超员和违法运输安全隐患。要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加强凌晨、午后疲劳驾驶多发时段巡查管控,特别是对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超长途卧铺客车要进行登记,通知车辆单位重新安排班次,江苏境内此时段禁止通行,必须落实停车休息的措施,切实消除疲劳驾驶隐患。

    四、进一步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贯彻落实“8.20”全省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交联[2012]5号)的精神,利用8、9、10三个月全省集中开展“四项排查”的有利契机,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运输企业,重点排查整治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安全管理不规范问题,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动态监控平台使用,严格落实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卫星定位和动态监管。对车辆船舶,重点排查整治安全技术状况不达标、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对驾驶人员,重点排查整治安全行车意识不牢固、不依法驾驶问题,推动运输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防止失控漏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五、进一步强化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从现在开始,要对全省所有客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挂靠经营车辆、船舶开展一次彻底清理,并结合“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开展安全评价。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进行处理。要对辖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从业驾驶人普遍进行一次警示教育,通报涉及客货运车辆的重大交通事故,对今年以来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客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面对面教育。严格登记和检验,及时发现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产品《公告》的车辆,及时通报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督促落实道路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三同时”制度,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完善和修复;对由此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严肃倒查责任。

    六、进一步强化车辆、船舶和驾驶人源头安全管理。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严格驾驶人考试,强化安全意识考核,并落实模拟连续急弯路、雨雾天、湿滑路等场地驾驶考试,以及山区、隧道等复杂道路考试要求,每半年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加强对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重点管理,每月向客货运企业通报一次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对大中型客货车检验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每季度对客货运企业驾驶人聘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监督、督促企业按照《意见》要求解聘违法客运驾驶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重点车辆、船舶动态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专人值守等制度落实到位,实时监控系统有效发挥作用。

    七、进一步形成交通安全工作合力。各地要坚持“守土有责”,牢牢守住自己的“责任田”,把工作做深做细在前面。对排查中发现的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解决。公安、交通运输、安监、住建、农机、教育、海事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既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起责任,以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一旦发生事故,领导干部一定要第一时间带队到现场指挥处置。要加大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力度,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抓好事故责任追究的跟踪督促,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严肃事故责任,落实长效措施,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职必担当、问责必从严”的要求,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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