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1434/2013-00042 分        类 危化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省安监局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 发文日期 2013-12-20
标        题 关于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安监〔2013〕38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部署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时        效
关于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0 18:17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3383

 

各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

 

2014年元旦、春节临近,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履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要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严禁无合同或仅签订未明确产品详细信息的合同买卖烟花爆竹,严禁未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的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零售点集中、连片经营或在居民楼内设置和超量储存,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及超标产品。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进行抽查。县级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零售单位检查不少于辖区内总量的50%

三、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

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各地公安机关必须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有效材料之一;对没有取得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的,不得开具运输专业燃放类产品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禁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运输车辆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等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要严格审查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规模及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落实燃放主办单位和作业单位安全责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作业,严禁为追求效果擅自提高燃放规格或增加燃放数量。要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细化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地点和种类。在集中燃放时段,加大对人员密集区域、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其周边的动态巡逻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燃放禁放种类特别是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违法违规燃放行为。要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活动,普及烟花爆竹等级、规格、燃放方式等安全常识和燃放时间、地点规定,引导群众自觉到合法零售点购买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安全方式燃放。

五、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各相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机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在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追根溯源、顺藤摸瓜,彻底查清来龙去脉,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罚没相关产品、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督查检查

各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特点,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从现在开始至2014年元宵节期间,联合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督查检查。要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突击抽查和全面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对监管职责范围内企业检查到位,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要紧盯不放,落实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进行明查暗访。

请各有关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部门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并依据各自职责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工商局

 

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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