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1434/2013-00129 分        类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省安委会 发文日期 2013-03-18
标        题 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
文        号 苏安〔2013〕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
发布日期:2013-03-18 00:51 浏览次数:

苏安〔201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省安委会决定于2013年3~7月,在全省范围内对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安委会成立全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王志忠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安监局王向明局长担任,成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省安委会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各地专项治理工作。

二、目标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使用燃气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气瓶间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规定的“二级”;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

(3)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4)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5)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和钢瓶条形码编号。

三、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地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执法队伍,加强隐患整改。

(二)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三)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无条形码标识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五)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六)安监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已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3月下旬开始至7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3月)

各地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落实部门和责任单位。3月31日前,各地要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4月至5月)

1.各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4月10日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地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上级抽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至7月)

各地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请各市安委会于7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关于开展专项治理的活动部署和要求。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切实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抄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升防范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燃气防爆相关规定和标准,并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制作专题节目、举办讲座、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餐饮场所责任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坚持统筹兼顾,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相结合,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相结合,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联系人:省安委会办公室 童培新  电话:025-83332370。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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