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1434/2014-00052 | 分 类 | 危化监管 通报 |
| 发布机构 | 省安监局 | 发文日期 | 2014-02-18 |
| 标 题 | 关于2013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情况的通报 | ||
| 文 号 | 苏安监〔2014〕43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通报2013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情况 | ||
| 时 效 | |||
苏安监〔2014〕43号
各市安监局:
近期,省安监局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年初,省局对13个市35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40个批次的烟花爆竹进行了药物安全抽检,同时检查了烟花爆竹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和《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签订情况。本次共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批发企业4家6个批次的产品(见附件),占抽检批发企业总数的11%。
二、主要问题
(一)烟花类产品引火线使用氯酸钾问题较多。本次组织抽检发现6个批次的产品均为烟花引火线违规使用氯酸钾。
(二)部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流向登记不健全。抽检中发现有9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能完全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要求填写流向登记。其中抽检发现的6个批次的不合格产品中有5个批次的流向登记不健全, 1个批次未提供流向登记记录。
(三)部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买卖合同不规范。本次组织抽检发现5个市15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94号)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其中本次抽检发现的6个批次不合格产品中3个批次产品在买卖合同未注明禁止违规使用氯酸盐;1个批次产品未提供买卖合同。
(四)极个别地区将执法收缴的烟花爆竹存放在批发企业仓库中,与企业经营产品混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抽检查出的含氯酸钾产品,有关市局要依法收缴并移交有关部门妥善销毁。对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批发企业,要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查出在产品中违规使用氯酸钾的6家生产企业,各市局在2014年定点时,列入黑名单管理。同时,省局将把这6家生产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安监总局,提请总局依法处理。
(二)加强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和买卖合同管理。市、县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力度,对未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的企业和产品,坚决采取“停销、停运”等措施,确保流向登记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烟花爆竹产品买卖合同管理,督促指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严格规范合同明细,明确购销产品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采购、销售超标烟花爆竹产品。
(三)进一步规范收缴烟花爆竹的存放工作。市、县安监部门要配合公安等部门及时妥善处置各种执法行动中收缴的烟花爆竹,消除隐患。要将收缴的烟花爆竹存放在专门的罚没库中,严禁将执法收缴的烟花爆竹与经营产品混存。
请各市局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上述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监管二处。
联系人:柏立金,联系电话:025—83332409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8日
附件: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及相关产品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