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1434/2014-00053 分        类 冶金工贸  通知
发布机构 省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4-05-08
标        题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苏安监〔2014〕11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印发《深入开展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时        效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8 17:27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4119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为进一步落实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局制定了《深入开展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入开展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附件

 

深入开展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和《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苏安监〔2013〕27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开展全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减少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降低一般性事故发生率。督促企业: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场所要充分辨识,做到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全确定;确保所有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做到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从业人员全培训;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规范作业现场管理,做到有限空间作业条件全确认。

三、工作重点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工贸企业应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场所进行充分辨识,全面掌握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基础台帐,健全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

(二)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建立完善培训制度,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并有完整的培训记录,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三)确认作业现场条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相关人员;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浓度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配置监护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入口畅通。

(四)严格委外作业管理。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要确保委外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并将委外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工作纳入本企业统一协调管理。

(五)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相关救护人员在事故突发状态下准确、快速、高效、有序的应急处置能力,杜绝盲目施救。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2014年5月至8月)

有关企业按照《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以及本工作方案要求,对本企业涉及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准确判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建立基础台帐,掌握安全状况,制定有限空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查找出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到位。各企业于2014年8月底以前将本单位有限空间底数现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安监部门。

(二)检查整改阶段(2014年9月至11月)

各级安监部门要掌握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对重点场所有限空间作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暂行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各市安监部门在2014年11月20日前完成专项治理年度工作小结,并报送省局监管一处。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

有关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类制度,固化作业流程,优化安全管理模式,配齐防护用品和器材,实现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

县级安监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做好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市级安监部门要采取检查、互查等形式对县级安监部门和企业深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四)全面总结(2015年6月至11月)

各市安监部门要对深入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5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局监管一处。省局将对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监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要把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相结合,与企业技术改造,增加安全投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相结合,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务求工作实效。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依据《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扎实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着力提升企业防范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在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查原因,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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