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30 20:40
信息来源:统计中心(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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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监办〔2014〕76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徐州监察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暂行办法》传达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执行。
二、按规定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应当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评估组组长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召集评估人员,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自我评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评,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和教训,积极改进日常管理和应急准备工作,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落实,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定期指导和督查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五、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徐州监察分局每年按期将本辖区内上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典型案例,向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编辑:(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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