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氨制冷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01-27 14:07
信息来源:监管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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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监[2015]14号
昆山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涉氨制冷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昆安监〔2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配套建设涉氨制冷装置的冷链物流企业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2014〕43号)第二条“冶金等工贸行业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执行,实行备案制”的规定。
鉴于液氨的危险有害性质和建设地点的敏感性,应督促企业在项目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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