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888/2015-00024 | 分 类 | 矿山安全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煤监局 | 发文日期 | 2015-04-01 |
| 标 题 | 关于开展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及新《安全生产法》专项监察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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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苏煤安办〔2015〕7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部署开展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及新《安全生产法》专项监察 | ||
| 时 效 | |||
及新《安全生产法》专项监察的通知
苏煤安办〔2015〕7号
各煤矿企业,徐州监察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按照《2015年度江苏煤矿安监局监察执法计划》部署要求,决定开展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及新《安全生产法》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14年4月13日至4月24日
二、监察内容
主要检查各矿井落实《七条规定》及新《安全生产法》,矿井依法安全生产,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瓦期治理,矿井水害防治,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矿井防灭火管理,矿井机电运输管理等情况。(监察具体内容见附件3)
三、监察方式
本次监察采取随机抽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测评的方式。随机抽查各煤矿企业1至2处煤矿,监察中对照专项监察表逐项检查矿井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七条规定》情况;检查矿井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相关会议、活动、考试记录;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对矿井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七条规定》情况进行测评(见附件1、2)。
四、监察分组情况
本次监察由江苏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徐林带队,分2组
第一组
组 长:赵宝华
成 员:李明武、姜红年、贺宏华、孙忠永、裴云龙
第二组
组 长:徐海云
成 员:张兴华、吴祚清、杨志钢、范学强、孙 杰
五、有关要求
1.各矿井要立即对照监察内容认真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全体监察人员在监察中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恪守国家安监总局“九条纪律”,坚决杜绝“四风”。
3.监察结束后,各煤矿企业要对照检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我局;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肃追责。
附件:1.
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专项监察表.doc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联系人:裴云龙 联系电话:025-8333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