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储量核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5-04-18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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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长期零售点原则上按照: (一)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5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60千克); (二)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8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00千克); (三)经营场所面积40—6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0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20千克); (四)经营场所面积60—8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2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50千克); (五)经营场所面积超过8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4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70千克); 城市建成区内的长期零售点在乡村长期零售点标准上核减20%。
编辑:(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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