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1434/2015-00063 分        类 危化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省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5-04-02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的通知
文        号 苏安监〔2015〕5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事项提出要求
时        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02 18:03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557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现就有关烟花爆竹零售许可事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

各地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及本地规划布点要求,从严审查零售经营点安全条件,确保零售点安全条件符合规范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必须达到以下安全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建成区内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专店销售时,应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经销其它物品。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可实行专柜销售,专柜销售时应由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杜绝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其周边50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五)零售场所要配备至少2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要放置在不影响经营操作和便于取放的位置;零售网点内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插座等要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用于照明的线路应敷设穿管,严禁线路接头外露、私拉乱接现象。

二、规范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一)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规章规定。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采购、销售、保管及日常安全检查等,并悬挂在店堂的醒目位置。

(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台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时,必须保留相关购销票据和详细的购物清单,并建立完善流向管理台账,做到按货物品种逐页登记。

(三)规范经营行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点醒目位置,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单位不得私自悬挂含有批发厂家直销等字样的宣传条幅,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四)严格产品储存。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必须存放在零售经营店内,堆放整齐、稳定,不得超高(不得超过2)堆放,存放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限量,不得在其他场所私设储存仓库。专营店内不得存放与烟花爆竹无关的物品。

三、严格零售经营点储量核定

乡村长期零售点原则上按照:

(一)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5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60千克);

(二)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8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00千克);

(三)经营场所面积40—6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0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20千克);

(四)经营场所面积60—8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2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50千克);

(五)经营场所面积超过8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4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70千克);

城市建成区内的长期零售点在乡村长期零售点标准上核减20%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上述要求,结合各零售经营点周围环境、距离等安全条件重新核定储存量,并及时调整明确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制存放量。

四、统一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界定

按照新的行业标准要求,烟花爆竹中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产品属于专业燃放类,因此过去在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许可经营范围一栏填写CD级产品已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应将零售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一栏统一规定填写为:个人燃放类。请各县(市、区)安监局对照要求及时更改零售许可证的许可经营范围。

五、加强零售经营的监督管理

市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安监部门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指导,县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管理,确保其规范经营。要加强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知识培训,强化零售经营业主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按照各零售经营点的核定量配送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量配送。

各县级安监部门要对已经颁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零售店,进行全面核查,对城市建成区内专柜零售店、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规划布点的零售店,及时撤销许可证。发现超量储存和其它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请将此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县(市、区)安监局、乡镇(街道)安监站(所)和所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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