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888/2015-00025 | 分 类 | 矿山安全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煤监局 | 发文日期 | 2015-04-07 |
| 标 题 | 关于开展煤矿矿用产品、机电运输专项监察及 瓦斯治理重点监察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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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苏煤安〔2015〕14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部署煤矿矿用产品、机电运输专项监察及瓦斯治理重点监察工作 | ||
| 时 效 | |||
瓦斯治理重点监察的通知
苏煤安〔2015〕14号
各煤矿企业:
根据省局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安排,省局定于4月份开展煤矿矿用产品、机电运输专项监察及瓦斯治理重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内容
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本次监察重点是检查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监察、生产技术、物资采购、通防管理等部门)的制度落实,动态检查,隐患排查,闭环管理,台账档案,软件资料,矿用产品招标、采购、验收、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瓦斯综合治理等。以检查集团(公司)管理部门制度建立健全、制度执行落实、隐患排查闭环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根据情况抽查部分矿井。
(一)矿用产品、机电运输专项监察内容
1.在用的矿用产品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
2.现行的生产工艺和施工方式是否属于禁止采用的。
3.在用的矿用安全产品是否具有合格的安全标志及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
4.矿用产品现场安装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
5.矿用产品招标、采购、验收、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6.机电设备的完好情况,机电运输系统各类保护装置、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二)瓦斯治理重点监察内容
1.通风系统:“一通三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
2.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情况: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及《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瓦斯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及“十六字工作体系”落实情况;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情况;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情况;防突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3.瓦斯监测监控: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和运行是否正常,井下传感器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调校;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以及传感器调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28号)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时间
2015年4月下旬,具体检查时间提前一天通知被查集团(公司)和矿井。每家集团(公司)抽查一个矿井,检查时间为一天,上午检查集团公司,下午检查矿井。
三、监察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听取集团公司及抽查矿井的矿用产品、机电运输及瓦斯治理方面的工作汇报,检查相关制度的建立及执行、隐患排查机制、日常检查及动态检查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档案资料等。
2.随机抽查,现场监察。发现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3.通报情况,督促整改。及时通报监察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事项
1.请各煤矿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江苏境内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各集团(公司)及矿井要对照检查内容组织自查,并提前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2.请各集团(公司)和矿井提前准备好矿用产品、机电运输和瓦斯治理方面相关的管理制度、报表、隐患排查资料及检查可能涉及到的各类台账、记录、档案等软件资料;安标产品管理台账、矿用产品安标证书原件或盖有生产企业红色印章的安标证书复印件。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