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 瑞兴化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26 13:48 信息来源:监管三处 浏览次数:

苏安监办〔2015〕52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5〕4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当前工作,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迅速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和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督促企业认真分析本单位生产作业特点,修订完善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特别是涉及高度危险介质等重点部位,要制定具体的现场处置方案,并加强培训,组织开展有效的应急演练,确保所有作业人员熟练掌握事故状态下应急处置和科学施救方法,禁止在危害因素不明或防护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和盲目施救,有效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将于2015年6月1日实施,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4号令和化工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等规定,督促企业根据GB30871,进一步修订完善并落实本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证,严格规范受限空间、动火等特殊作业前风险辨识、作业审批,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三、各地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5〕86号)要求,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监控手段,有效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各地要将企业执行受限空间、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情况,作为对企业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在受限空间、动火等特殊作业环节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请各地于7月24日前将隐患排查整治总结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安监局监管三处。

联系人:王刚,联系电话:025-83332369。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5 日      


编辑:(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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