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6 20:36 信息来源:统计中心、应急办 浏览次数:

苏安办〔2015〕53号

各市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安〔2015〕20号)要求,省安委办决定对各地、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情况实施定期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通报的目的

通过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季度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肯定成绩,查找问题,指出不足,提出工作要求,推动我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正常化、规范化。

二、定期通报方式

每季度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三、定期通报内容

1、各省辖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特殊情形报送范围中列举的事故及时、快速向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报送情况。

2、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通知要求执行“横向报送”原则,在向省政府应急办或省政府总值班室报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时,同时抄告省安委办(省安监局)的情况。

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有关要求执行情况。

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及瞒报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地、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快速、准确地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严禁迟报、漏报、谎报及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情况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年度考核中,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迟报、漏报的将扣减相应的分值,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制。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编辑:(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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