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1434/2015-00062 分        类 危化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省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5-08-25
标        题 关于在全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安监〔2015〕19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部署全省烟花爆竹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
时        效
关于在全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5 21:29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5190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安〔201533)精神,省安监局决定于8251231,在全省烟花爆竹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进行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经营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严查安全隐患,堵塞监管漏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为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825—1031各级安监部门认真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彻底地排查安全隐患,并突出三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超标准存储、超范围经营进行严格检查;二是着重检查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有效,安全防护记录是否完整有效;三是零售点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集中连片经营等问题。

(二)督查整改阶段(111—30日)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相关规定,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管控,并逐项予以安全条件考核;更加严格地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条件的复审,切实强化行政许可关;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对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取缔,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对存在三超一改现象的企业,要严肃纠正、严厉处罚,对屡犯不改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对属于两关闭的零售点,要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关闭到位。要督促企业采取更为有力、有效的措施加强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完善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式处置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违规违法必究、必罚,安全隐患必治、必消。省安监局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市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提升阶段(121—31日)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坚持专项行动标准不降、力度不减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提炼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省安监局将同时组织各地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再次进行回头看,确保对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隐患消除到位。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负责人,迅速制定方案,立即动员部署,细化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

(二)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与推进零售点的两关闭六严禁和批发企业六严禁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隐患排查长效治理体系。要把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提炼固化。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贯穿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三)严格督查检查,务求取得实效。企业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督查促整改。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安监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综合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企业和零售点,真正查清安全生产状况,真正找准制约安全生产的问题和症结,真正排除各类事故隐患,努力提高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的工作实效。

(四)落实工作责任,狠抓监管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检查工作责任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以铁的手腕抓治理、铁的纪律抓执法,坚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存在违法经营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经营和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市安监局于911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报省安监局监管二处,每一月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1221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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