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1434/2015-00056 | 分 类 | 危化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省安委办 | 发文日期 | 2015-08-04 |
| 标 题 |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
| 文 号 | 苏安办〔2015〕60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省安委办定于2015年8月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 ||
| 时 效 | |||
苏安办〔2015〕60号
各市安委办,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市安委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2014年浙江省温州市化工市场三星乳胶有限公司“12.1”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7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省工作部署,定于2015年8月,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排查整治目标
全面摸清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底数和安全状况,督促各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切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和治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周边安全距离不足、仓储与经营混杂,以及在市场内混存、分装危险化学品等突出问题,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堵塞漏洞。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化工产品经营企业相对集中的经营交易市场,重点是有集中储存以及在市场内混存、分装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市场。
(二)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1. 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的规划选址合理规范,入驻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情况。重点是经营及储存场所、设施与周边安全距离与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入驻经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设立、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非法或超量储存的情况。
2. 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及其入驻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是否设置市场管理单位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及其入驻经营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职责是否存在交叉、不清的问题;市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营市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
3.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情况。重点是市场管理单位和经营企业是否组建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否编制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和持续改进,预案之间互相衔接的情况。
4. 危险化品经营市场是否划分零售店面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重点是危险化学品仓储与经营是否相分离,易燃易爆品仓库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专用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要求采取分离、分开、隔离措施,是否专人负责管理,禁忌危险化学品是否同库储存,库内危险化学品是否超量、超范围储存。
5. 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设置情况。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及其入驻经营企业的重点区域是否设置有关安全标志和风险提示;市场入口处是否设立安全告示牌,告知本市场内存在的安全风险及应急措施。
6. 专用仓储区实施封闭式管理情况。重点是专用仓储区是否配置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进入专用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车辆是否佩戴阻火器,是否携带香烟、打火机等火源进入专用仓储区,是否无证运输、超载运输、混运,是否严格执行运输车辆和人员资质查验制度。
7. 专用仓储区安全设施的完好与运行情况。重点是专用仓储区是否设置必要的报警系统,是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必要的防护装备;危险化学品仓库、备货库及库区防雷、防静电、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机械排风、监控、火灾报警、灭火设施、灭火器材等安全、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可用,是否存在超期服役、失效使用和随意移动挪用等情况。
8. 专用仓储区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卸作业和危险化学品分装作业是否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区域、设备、设施和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的卸车过程与分装过程是否分开进行,是否按规范要求轻装轻卸、文明装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卸作业的情况。
9. 专用仓储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重点是专用仓储区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是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是否配备监护人员和专门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进行特殊作业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务求整改实效。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联合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摸清、摸实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市场基础台帐,督促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对照本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排查整治。
(二)严格自查标准,及时整改到位。要督促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及其入驻经营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有关法规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彻底的自查自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建立隐患清单,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三)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各地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及其入驻经营企业要于2015年8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当地安委办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和自查自改隐患清单。各级安委办要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未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以及应查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严处罚。
请各市安委办于9月5日前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省安委办,同时报送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基本情况表(一企一表)。
联系人:王关镇 联系电话:025—83332373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