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专项行动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05 19:17 信息来源:监管三处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5〕161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历时3年的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已近尾声。通过3年的努力,各地、各相关企业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改造、未经正规设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计复核、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基本完成整治任务,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所提升。但是从各地验收情况发现,仍有部分地区、部分企业未按时间要求完成整治工作,仍有一部分问题和隐患没有完成整改。为提高专项行动成效,全面消除问题和隐患,现将初步汇总的隐患清单下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各地要将隐患清单中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监管力度。对隐患清单中列明的所有未整改隐患,督促企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限期完成,做到应改尽改。隐患未完成整改前,要完善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停。

二、分类分级加大督办力度

根据专项行动隐患清单中各类隐患,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督办,协同推进。

(1)穿越公共区域的厂区外化学品管道隐患,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储罐不具备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等问题和隐患,由省安监局督办。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完成自动化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配备重点控制参数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未经正规设计企业未完成安全设计诊断等问题和隐患,由各市安监局督办。

(3)位于人口密集区内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由各市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组织进行定量评价,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距离达不到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提出整改方案,报省安监局督办。位于人口密集区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改造,由各市局督办。

(4)未经正规设计的装置在设计诊断中查出问题和隐患,未完成整改的,由各县(市、区)安监局建立隐患清单,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三、工作要求

1、由省安监局负责督办的化学品管道隐患、重大危险源自动化控制改造隐患,请各市安监局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完成时限,于8月15日前报省安监局。整改完成后,企业提出申请,各市安监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报省安监局销号。位于人口密集区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各市组织对其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进行定量评价,定量评价报告于8月底前报省安监局。

2、由各市安监局负责督办的隐患,由各县(市、区)安监局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完成时限,于8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整改完成后,企业提出申请,各县级安监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报市安监局销号。

3、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专项行动隐患清单,及时跟踪、逐项落实隐患整改。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督办滚动机制,对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新的隐患,及时更新列入隐患清单,整改完成及时销号。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实施分级分类督促整治。

4、省安监局建立专项行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月报制度,跟踪各地隐患整改完成进度,并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请各市安监局于每月25日前将本地区隐患整改进度月报表报到省局。各市专项行动隐患清单和隐患整改进度月报表将通过各地工作邮箱分别发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

编辑:(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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