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15 21:27
信息来源:监管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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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监〔2015〕204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4号)已公布实施。各地要以文件、会议、媒体等各种有效形式,迅速将《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简称《规定》)要求传达到涉及油气罐区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企业要按省安委办《全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省安委会《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及《规定》的要求,对油气罐区进行排查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并将排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当地安监部门,要根据《规定》要求及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罐区特种作业管理,强化罐区自动控制改造与运行维护,加强油气罐区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各地要将相关企业贯彻执行《规定》情况,以及开展自查、自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内容,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油气罐区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参照《规定》要求执行。
附件:《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4号)(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4日
编辑:(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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