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解答汇总(一):安全费用
发布日期:2016-02-14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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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费用的财务科目如何设置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的规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会[2010]6号)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作了具体规定,苏财会[2010]6号问可到“江苏安全生产网——公共服务——热点应用——处室园地——财务处”栏目查看。
二、电子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是否有明确标准?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第十一条规定“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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