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30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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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监办〔2016〕5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9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问题的复函.rar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编辑:(周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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