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办〔2016〕74号
各市安监局,徐州监察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16〕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并就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及时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各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创新宣贯方式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学习和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熟悉《办法》主要内容,推动应急预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扎实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制订计划开展培训。同时,重点督促和指导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以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为重点,按要求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并编制重点岗位、重要场所应急处置卡。
三、规范实施应急预案告知性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各级安监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备案申请5日内进行材料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登记。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四、着力加强应急预案工作监督监察。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主体责任。
请各单位及时总结《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报送我局应急办。
联系人及电话:吴贵仁、冷庆,025-83332407、83332394。
电子邮箱:wgr_83332312@163.com。
江苏省安监局办公室 江苏煤监局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