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888/2016-00033 | 分 类 | 矿山安全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煤监局 | 发文日期 | 2016-07-15 |
| 标 题 | 江苏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及安全投入专项监察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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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苏煤安〔2016〕48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部署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安全投入专项监察 | ||
| 时 效 | |||
及安全投入专项监察的通知
苏煤安〔2016〕48号
各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和我局2016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安排,我局决定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安全投入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16年7月下旬
二、监察范围
全省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属于矿井管理的洗选煤厂纳入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范围)
三、监察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
1.高温热害治理情况。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是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是否超过30℃,超过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制冷等降温措施;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是否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是否设置温度传感器。
2.粉尘危害防治情况。煤矿进行粉尘监测时,其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安装粉尘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煤矿是否使用粉尘采样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等仪器设备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是否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采掘工作面、转载点、采煤机、掘进机、爆破作业等场所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洗(选)煤厂原煤准备(给煤、破碎、筛分、转载)过程中是否密闭尘源,并采取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储煤场厂区是否定期洒水抑尘,储煤场四周是否设置抑尘网,装卸煤炭是否采取防尘措施等。
3.噪声危害防治情况。作业场所岗位人员接触噪声时间及噪声声级是否超过规定;噪声监测地点及监测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4.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培训、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警示标识、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情况。
(二)安全投入方面
1.煤矿企业2015年以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等情况。主要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执行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根据财政部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6号)精神,各煤矿企业2015年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专户存储、备案等情况及2016年度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计划安排等情况。
(2)企业安全费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3)主要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及更新情况。
(4)灾害治理和安全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
2.意外伤害保险方面。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各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
3.风险抵押金方面。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企〔2006〕4号)文件精神,各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开设、专户存储及使用等情况。
4.所得税优惠方面。了解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苏财税〔2008〕32号)的情况。
三、监察方式
1.全省煤矿企业要督促指导所属煤矿根据监察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并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填写相关表格(附件1、2、3),形成自查报告,报告内容要包含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相关建议。
2.省局组织开展集中执法检查。随机抽取辖区矿井进行检查,检查中听取矿井自查报告,现场检查煤矿企业和矿井相关资料、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情况。
四、有关要求
1.各煤矿企业要认真传达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6〕6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本次监察自查报告中要对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防范措施的具体行动进行报告。
2.各煤矿企业要归集整理所属矿井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电子版),于7月31日前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
3.参与监察全体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恪守国家安监总局“九条纪律”,坚决杜绝“四风”。
4.具体监察时间、矿井,另行通知。
附件:1.煤矿(含洗选煤厂)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检查表
2.2015年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表
3.2015年江苏煤矿企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情况表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7月15日
下载: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