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1434/2017-00093 分        类 事故调查处理  通报
发布机构 省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7-01-10
标        题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公司新浦磷矿“12.31”事故的通报
文        号 ​苏安监〔2017〕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通报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公司新浦磷矿“12.31”事故
时        效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公司新浦磷矿“12.31”事故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7-01-10 11:13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7〕5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2016年12月31日5时20分,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公司新浦磷矿发生一起因采空区地表塌陷、淤泥涌入至井下采准工作面事故,造成2名工人涉险,其中1人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要针对本地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实际,结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安委办〔2016〕5号,见附件)精神,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开采设计,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加大采空区的治理力度,防止采空区坍塌、地表塌陷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各矿山企业尤其是存在地面塌陷风险的矿山,要按照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的要求,强化采空区安全风险的管控,查清采空区状况,并切实落实采空区处理、废弃井巷封闭、地面沉降观测等各项措施,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防止采空区塌陷对矿山正常生产造成影响。

三、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采空区管理存在漏洞的矿山,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空区状况不清,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6〕5号)(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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