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1434/2017-00093 | 分 类 | 事故调查处理 通报 |
| 发布机构 | 省安监局 | 发文日期 | 2017-01-10 |
| 标 题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公司新浦磷矿“12.31”事故的通报 | ||
| 文 号 | 苏安监〔2017〕5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通报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公司新浦磷矿“12.31”事故 | ||
| 时 效 |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公司新浦磷矿“12.31”事故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7-01-1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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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监〔2017〕5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2016年12月31日5时20分,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公司新浦磷矿发生一起因采空区地表塌陷、淤泥涌入至井下采准工作面事故,造成2名工人涉险,其中1人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要针对本地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实际,结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安委办〔2016〕5号,见附件)精神,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开采设计,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加大采空区的治理力度,防止采空区坍塌、地表塌陷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各矿山企业尤其是存在地面塌陷风险的矿山,要按照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的要求,强化采空区安全风险的管控,查清采空区状况,并切实落实采空区处理、废弃井巷封闭、地面沉降观测等各项措施,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防止采空区塌陷对矿山正常生产造成影响。
三、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采空区管理存在漏洞的矿山,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空区状况不清,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6〕5号)(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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