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1 15:28 浏览次数:


苏安办〔2017〕20号

 

各设区市安委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安委办〔2017〕8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继续做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防范,扎实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的全覆盖验收工作,按照属地原则,每一家涉氨制冷企业都要由一个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负责验收,做到“一企一验收表”,并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在本次验收工作之前已确认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的两类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两类重大隐患)整改到位并已验收的企业,可不再重复验收,原验收检查表有效。

二、各地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表》(见安委办〔2017〕8号附件1)进行,摸排辖区内有无新建涉氨制冷企业,重点核查两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特别是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作业人员较多的场所,对验收发现存在两类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责令停产整顿,及时消除隐患。

三、请各地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规范准确填写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表》签字件(复印件)、《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汇总表》(见安委办〔2017〕8号附件2)盖章件和涉氨制冷企业验收工作文字总结报送至省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中每一份“验收表”应以单张形式分别扫描成电子图片并用对应的企业名称作为文件名)。

联系人:肖正泉;联系电话:025-83230739,电子邮箱:ajyc811@163.com。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略)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编辑:(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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