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1434/2017-00056 分        类 危化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省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7-04-13
标        题 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的通知
文        号 苏安监电〔2017〕1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在全省立即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
时        效
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3 20:16 浏览次数:

苏安监电〔2017〕17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完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工作,决定在全省立即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开展专家会诊检查,彻底摸清全省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大隐患整治力度,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能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较大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检查范围

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2016年已完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的企业除外。

三、检查重点内容

详见附件1

四、工作分工

省局组织专家会诊检查两家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各设区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专家会诊检查工作。

五、检查要求

(一)制定方案。各设区市要彻底排查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数量,按照全覆盖的要求确定专家会诊检查企业名单,制定专家会诊检查方案。

(二)组织检查。各设区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取聘请(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方式,对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组织专家逐一开展会诊检查。专家应从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化工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相关企业、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中择优选用。检查组组成人员,应由化工设计、化工工艺、电气仪表、现场管理、安全工程、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且不少于5人,检查单个企业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会诊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如实记录会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向企业反馈;检查结束后,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经专家签字确认的会诊检查报告和隐患清单(会诊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送设区市安监部门和被查企业。

(三)隐患整改。企业按照专家会诊检查报告和隐患清单,建立隐患档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逐条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责任、方案、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完成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设区市安监局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将隐患清单下发被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县级安监部门应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对专家会诊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对于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工作要求。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工作。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工作将列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省安监局于6月5日、8月5日、10月5日和12月5日调度各地进展情况,并对进展缓慢的地区开展督导。请各设区市安监局将专家会诊检查工作总结(经单位盖章)、被查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名单和隐患数量(附件3),于2018年1月1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版同时上报省安监局。

 

附件:1.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重点内容.doc

           2.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报告格式.doc

          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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