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17 14:12
信息来源:监管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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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办〔2017〕34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各地要加强对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对已明确为“地条钢”生产企业应立即停产、彻底断电断水,及时拆除并销毁生产设备。
二、扎实开展高风险作业专项治理。各地要深刻吸取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宏鑫金属再生有限公司3·20钢水灼烫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冶金煤气、高温熔融金属等高风险作业的专项治理,加强岗位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产能过剩行业安全执法。各地要重点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的安全执法工作,将其纳入日常执法计划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的、作业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和隐患未严格按期整改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各设区市安委会请于7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缪春锋,025-83230729,电子邮箱:ajyc811@163.com)。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编辑:(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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