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0 11:19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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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4日,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公布取消了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请各地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及时宣传解读公告内容,按照审批权限及时修订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目录清单,更新完善办事指南,对办理方式改为书面承诺的证明事项,要明确书面承诺的内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对规定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请各地将应急管理部公告内容及时通知到辖区内各级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附件: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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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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