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办关于对部分设区市烟花爆竹经营旺季
安全检查执法督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8-02-05 17:10 信息来源:安监三处 浏览次数:

苏安办〔2018〕11号

 

各设区市安委会:

按照《省安监局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工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7号)要求,省烟花爆竹联合督查组第一小组于1月29日至2月2日对南京、淮安、镇江、宿迁市等四地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检查执法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共督查了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12家烟花爆竹零售点,现就督查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督查发现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监管人员对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安全检查不深入、不认真,泗阳县安监局对批发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镇江市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滑坡现象;个别地区对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消极应付,未及时将《省安监局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工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7号)传达至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存在对上级文件一转了之、一发了之的现象;四个市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只检查未执法,安全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二)批发企业存在的问题:泗阳新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和沭阳宏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意识不足,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金湖县生活用品总公司和沭阳宏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指出的问题和隐患未整改,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日常安全管理“两张皮”;泗阳县新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隐患排查不规范,存在“走过场”现象;丹阳市至诚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和金湖县生活用品总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泗阳新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和沭阳宏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仓储区安全设施维护不到位,手抬机动消防泵无法正常使用;泗阳新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和沭阳宏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流向信息系统;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内均存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金湖县生活用品总公司在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违规储存烟花爆竹。

(三)零售点存在的问题:丹阳市丹升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专营店和金湖县金满堂烟花爆竹店存在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沭阳县袁成雷烟花爆竹专营店和泗阳县原种场泽锦烟花爆竹经营部店面与二楼之间有楼梯相通;泗阳县原种场泽锦烟花爆竹经营部和泗阳县泗原大龙大商店两个零售点之间安全距离小于50米;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衡关兄烟花爆竹门市销售人员未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丹阳市丹升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专营店电气等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南京市江宁区伟禄航百货店销售场所违规设置在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最前端,人员必须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方能抵达店外,烟花爆竹产品未按规定摆放在专柜内,与其他商品混存。

请四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于2月8日前将执法处罚情况汇总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旺季的安全监管工作,消除麻痹和侥幸心理,增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全面提升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不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开展联合安全检查。各地要按照《省安监局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工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联合安全检查执法,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重点排查仓库安全管理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情况;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要重点排查销售场所是否存在存放产品超量、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在烟花爆竹运输环节,要重点排查无证非法运输和使用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问题;在烟花爆竹燃放环节,要重点排查违反“禁限放”规定等违法行为。

(三)狠抓隐患问题整改。各地要督促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单位认真开展节日期间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对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整改完成的问题和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确保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到位”。对监管部门安全检查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各地要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单位,坚决落实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业整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四个一律”措施;对停业整顿和关闭的单位,要明确专门监管执法人员负责监管,增加检查巡查频次,一旦发现明停暗开、死灰复燃的,一律采取强制措施;对因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工作不力导致事故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一律约谈企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严肃责任追究。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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