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对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0 17:31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8〕40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部分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组建行政审批局,实行相关领域“一枚印章管审批”。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要求,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在安全生产领域合法有序、无缝衔接,根据《关于明确试点地区行政审批局与上下级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关系的通知》(苏审改办〔2017〕43号)要求,现就全省安监系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集中到行政审批局后上下级业务指导关系明确如下:

1.全市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设区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同级行政审批局的,设区市行政审批局就划转的事项对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有业务指导关系。设区市行政审批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接受省安监局的业务指导。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市安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区市安监局不得再次委托同级行政审批局实施。

2.县(市、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且设区市未成立行政审批局的,设区市安监局对划转到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有业务指导关系。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设区市安监局应当对划转到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业务指导。

3.试点地区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应当加强与同级行政审批局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双向互通机制。安监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行政审批局提供与划转的许可事项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将收到的上级安监部门下发的涉及许可事项的工作性文件转送同级行政审批局,及时获取同级行政审批局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4.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目录清单和具体监管措施,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监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做出的行政处罚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局。

5. 省安监局为试点地区行政审批局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信息系统的端口,做好有关数据对接、推送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在组织开展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业务培训时,及时通知承接许可业务的行政审批局相关人员参加。

为加强工作沟通和业务对接,及时掌握各地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改革进展情况,请各设区市安监局组织填报本地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调查汇总表(附后),并于3月底前汇总后报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

联系人:张晔

联系电话:025-83332382

邮箱:jsaj83332382@163.com

 

附件:1.设区的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

      2.县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

 

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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