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执法情况的通报
苏安办〔2018〕18号
各设区市安委会:
春节前后,省市县三级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安监局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工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7号)要求,强力协作,全面开展了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检查执法行动,有效打击了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运输、燃放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确保我省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无事故。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全检查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一)通力合作,成效明显。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安全检查执法行动。据统计,全省共出动10247人次参加联合安全检查执法行动,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49家,检查零售点18201家,排查出安全隐患16685条,立即整改16043条,捣毁非法经营点921个,收缴非法产品44458件,立案查处261起。
(二)明确职责,配合禁放。南京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全市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组成联合督查组,在除夕夜开展禁放督查工作;扬州市按照《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明确部门职责,组织查处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创新举措,强化监管。无锡市采取电子屏、车载移动电视、宣传标语、悬挂横幅,通过分发烟花爆竹宣传单及微信推送等形式,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燃放知识以及非法经营购买烟花爆竹的危害性,营造全民关注、支持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良好氛围;徐州邳州市利用邳州市广播电台103.5频道、邳州新闻、银杏甲天下等政务网、安监微信公众号大力营造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储存和燃放的氛围;南通市为更好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扩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加城管、行政审批部门,并明确了职责分工;连云港市海州区安监局与公安局联合组建“区烟花爆竹零售行业监管QQ群”和“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交流群”,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镇江丹阳市成立了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小组,安监、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独立办公,配备执法车辆,全天候进行巡查;泰州市高港区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样板街区创建工作,明确“五统一”创建标准,即统一门牌式样,统一制作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责任告知书等,统一制作警示标志,统一配送渠道,统一购销台账。
(四)联合排查,打击非法。常州市共排查出非法零售点151个,收缴非法烟花产品1820箱 (件),排查出安全隐患635个,立即整改572个,立案查处5起,行政拘留3人;苏州市加强对小商品市场、集贸市场等场所排查清理和路边设摊兜售行为的查缉收缴,共查处、取缔非法销售摊点100家,收缴非法烟花爆竹3936余箱,立案查处21起;淮安市共出动473人次,排查出非法零售店(点)137家,收缴非法产品5491件;盐城市共排查出非法经营点119个,非法储存74处,非法运输14起,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19733件,立案57件,行政拘留21人,罚款20.4万元;宿迁市排查非法经营点16处,收缴非法产品830件,立案查处21起,其中5起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二、安全检查执法发现问题
(一)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地区对上级部署的工作消极应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规定未严格执行到位;安全执法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日常监管不认真、不严格、不细致。
(二)企业安全责任意识不足,违规现象普遍存在。一是合法经营企业存在违规现象,安全标准化流于形式;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未正常使用;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向零售点超量配送;安全设施损坏未及时维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和规章未认真执行;个别批发企业在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违规储存烟花爆竹;查没的非法、伪劣产品存放在批发公司仓库中,合法产品与非法产品同库共存,形成安全隐患。二是零售网点安全条件不达标,部分零售网点超核定储量存储;相邻的零售网点之间安全距离不足50米;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未按规定摆放,与其他商品混存;销售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安全和应急措施不了解;零售网点内存有易产生明火的设备。
三、下步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安委办函〔2018〕18号)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一)高度重视,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政府牵头“打非”职责,研究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到位,防止出现工作推诿、听之任之、监管失职等情况。
(二)严格执法,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各地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单位,要坚决落实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业整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四个一律”措施;对因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工作不力导致事故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一律约谈企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严肃责任追究。
(三)认真排查,严格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各县级安监部门要严把零售场所安全条件准入关,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全面的安全排查,对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要求的零售点,一律停业整改,经停业整改仍不合格的零售点,一律吊销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周边违法燃放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力度,严防违法试放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加强宣传,切实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各地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适时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宣传到位。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同时,要在新闻媒体上对一些典型案例和专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报道,通过以案释法,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请将本通报传达至县级安委会和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单位。
附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rar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