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1434/2018-00042 分        类 危化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省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8-05-07
标        题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        号 苏安监〔2018〕5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提出要求
时        效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7 18:38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8〕57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深刻吸取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切实解决事故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根据应急管理部和省局领导的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抓手”作用,以更加严格的标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在严格执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7〕1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7〕39号)的基础上,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标准严要求审查安全条件

坚持问题导向,树立国家标准、规范是最低安全生产要求的理念,引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采用更高的安全生产标准、执行更严的安全生产规范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在组织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时,按照审查书内容逐项审核、填写审核结果,不得有漏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延期换证时,设区市安监局在审查阶段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1.涉及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2.企业安全风险等级为红色、橙色的;

3.三年内发生亡人、火灾和爆炸事故的;

4.无建设项目,但增加领证品种或数量的。

上述以外的企业在延期换证时,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审查书中说明现场核查方法:

1.设区市安监局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2.设区市、县级安监局联合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3.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为企业开展安全评价或开展安全评价报告复核。

企业新申请或因建设项目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地要认真执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的要求,并将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情况作为审查附件一并上报。省局在各地按规定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现场复核。

二、高效率全过程服务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颁发,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结束。各设区市安监局与县(市、区)安监局要强化沟通,督促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防止因企业隐患整改时间过长,影响企业正常延期换证和生产。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要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省政府建设服务型机关的要求,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缩短审核和核查时间。根据省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所有网上申报的许可事项,要在3日内完成受理或补正告知,有新建项目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省局。

各设区市安监局要根据本地企业实际情况,调优配强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人员,明确专人负责江苏政务服务网及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管理,督促企业在线上、线下同步申报资料,实现线上、线下审批服务功能互补、无缝衔接,做到许可工作规范有序、高效透明。各级审查人员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增强行政许可服务意识,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高质量多渠道强化安全监管

各地要按照“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专项督检等方式,强化安全监管。鼓励各地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设计、工艺、设备、自动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能力和评价报告与现场符合性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超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和期限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评价报告与现场实际不符的,依法予以查处。

省局将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适时予以通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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