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有关证明事项取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07 09:32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次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13日,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公布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请各地依据审批权限及时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等权力事项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更新,完善办事指南,对办理方式改为书面承诺的证明事项,要明确书面承诺的内容。对办理方式改为内部核查的证明事项,要建立健全部门内部核查和重点检查的相关工作机制。同时,请各地对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公布的57项证明事项的取消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确保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对规定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请各设区市将应急管理部公告内容及时通知到辖区内各级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宣传解读公告内容。
星空体彩app
2019年5月5日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