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行政复议
职责移交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职责移交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0 10:56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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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应急函〔2021〕203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委法办〔2021〕13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日起,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各设区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全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做好行政复议职责移交衔接相关工作。10月1日以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有关行政行为,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当单一指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0月1日以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将申请转送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个别申请人坚持原申请渠道的,要与司法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个案处理。10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原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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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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