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苏应急函〔2023〕165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精心组织开展宣贯。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要组织评价机构开展专题培训、座谈研讨,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牢固树立不得出具虚假和失实报告的红线意识,严守职业道德,强化诚信服务意识;要将宣贯工作与统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做好普法、宣贯、许可、监管、执法同步进行;要借助部门门户网站等宣传平台加大宣贯力度,有针对性做好政策解读,增强法纪观念和责任意识。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及时掌握在本地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基本信息、评价项目等情况,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串通作假行为,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并实施行政处罚;要深化专项整治成果,紧盯专项整治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标对表,落实整改,坚决杜绝超业务资质开展工作、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出具虚假报告或不到现场开展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采取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专项检查常态化机制,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规范服务市场,对《意见》中的10种安全评价报告失实情形、6种安全评价报告虚假情形,加大处罚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报送省厅科技信息化处。
三、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各地要以学习贯彻《意见》为契机,持续推进安全评价机构规范化建设;要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进一步加大技术力量和经费投入,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监管水平;要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定期举办论坛、讲座等活动,引导帮助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能力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要倡导安全评价机构自觉抵制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业务等行为,净化安全评价服务市场。
附件: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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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8日